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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潘杰与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杰,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623号申请执行人潘杰。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周建和。潘杰诉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一次性退还申请人潘杰购房款人民币二十九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一次性给付潘杰补偿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六十六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一次性退还潘杰印花税款一百五十八元,于每月二十日前给付潘杰租金补偿金一千九百六十六元九角二分,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潘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0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