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文诉被告赵水阳、刘世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文,赵水阳,刘世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82-2号原告杨俊文。被告赵水阳。被告刘世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文诉被告赵水阳、刘世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赵水阳、刘世芬的财产在限额11万元限额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原告杨俊文以其所有的朗逸牌轿车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俊文以其所有的轿车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其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俊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的朗逸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