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侯仁凤与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仁凤,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侯仁凤,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齐云西路。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按照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民一终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应共同向侯仁凤交付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六响路与常青路道口北侧南至北3#、4#门面房(面积以实测为准,据实结算)”“侯仁凤支付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回迁差价款人民币200,000元(侯仁凤已付106800元从中比除)”。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向侯仁凤支付自2012年12月28日至交付房屋或价款之日止的超期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以每月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657.76元(986.64元×2/3)的2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开发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六响路与常青路道口北侧南至北3#、4#门面房过户归申请执行人侯仁凤所有(判决中标注“面积以实测为准,据实结算,”但判决未有确定结算的具体标准,不予执行,应另行诉讼)。二、申请执行人侯仁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涛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