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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潘刚、李均与王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623-1号原告:潘刚,男,生于1961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汉江集团电化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晓晶,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被告:王贤芝,女,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刚诉被告李均、王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刚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贤芝的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刚撤回对被告王贤芝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刚撤回对王贤芝的起诉。审判员  姜永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鲜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