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837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姜某,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出生,与原告同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世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