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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与田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天珠,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态和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旭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