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长洪诉张济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朱长洪,男,汉族,古田县人。被告张济岳,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洪与被告张济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朱长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