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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长洪诉张济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朱长洪,男,汉族,古田县人。被告张济岳,男,汉族,古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洪与被告张济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朱长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