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俊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俊辉,男,1969年6曰30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年,合并执行九年,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曰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辉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先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曰12日凌晨5时11分许,被告人周俊辉窜至武夷山市火车站“XX宾馆”四楼X号房,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盗走其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00元。2、2015年7曰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俊辉窜至武夷山市火车站“XX快捷酒店”五楼X号房,趁被害人薛某熟睡,盗走其钱包里的现金370元。3、2015年7曰19日凌晨5时50分许,被告人周俊辉窜至武夷山市火车站“XX山庄”五楼X号房,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盗走其单肩包内的现金11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俊辉在其暂住的武夷山市“XX宾馆”X房被抓获,赃款均已被其用于日常支出。未退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周俊辉的户籍证明、(2009)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薛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俊辉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俊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又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院综合被告人周俊辉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决定刑罚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俊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周俊辉的违法所得780元,返还各受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丹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春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