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x诉被告张x、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王x,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申秀,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张x,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郸城县汲冢镇将寺行政村韩楼村。被告张x,男,汉族,50岁,住址同上,系张x之父。原告王x诉被告张x、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代理人王申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张x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相识,经商量,按农村风俗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九举行了下帖仪式,下帖时原告买了9000多元的礼品,又经媒人史喜伟的父亲给被告彩礼现金21000元。后来,原告与被告各自外出打工,今年原告要求结婚,被告不同意,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综上,原告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被告既然不同意与原告结婚就应该退还彩礼。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与被告张x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方向被告张x给付了彩礼等现金21000元。后双方解除了婚约关系,原告方向被���方索要彩礼未果,原告诉至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1000元。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当事人依照习俗所赠与的彩礼等婚约财产,其目的在于成就婚姻。婚姻关系不能成就时,赠与婚约彩礼的目的已不能达成,受领人应当将所受领的财产返还另一方婚约当事人,因本案彩礼实际收到人系被告张x,而不是被告张x,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现金21000元,依法应由被告张x予以返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x彩礼现金21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25元,由被告张x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智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