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邓建刚与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刚,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329号原告邓建刚,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平,洪江市昌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辉,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刚与被告洪江市楠木山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建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2398.5元,由原告邓建刚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