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翠娣与陆雅君、陆哨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翠娣,陆雅君,陆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娣。被执行人:陆雅君。被执行人:陆哨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娣与被执行人陆雅君、陆哨锋[(2014)甬北商初字第009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62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