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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294号原告高某,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系甘肃方联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雪霞,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