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满在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0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被执行人满在祥。王永明与满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贾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满在祥于2015年3月26日前偿还原告王永明150000元,2016年3月26日前偿还原告王永明150000元,2017年3月26日前偿还原告王永明200000元;二、如被告满在祥任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永明可按照全额欠款500000元申请执行(应扣除被告满在祥己还款项)。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王永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数额不大,暂不冻结、扣划;(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线索;尚未执行到位5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