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蒋治碧与田松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治碧,田松林,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111号原告蒋治碧,女,汉族,1952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邹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松林,男,土家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07882096-5。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法定代表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治碧诉被告田松林、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治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治碧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治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蒋治碧承担。审 判 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尹彦博书 记 员 李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