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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汝雄与王昌林、魏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张汝雄。被执行人王昌林,男,1962年9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4196209171217,汉族,住江陵县资市镇先进村三组。被执行人魏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汝雄与被执行人王昌林、魏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人王昌林、魏武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昌林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武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国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