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阎张俊与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张俊,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405号原告阎张俊,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綦江(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吴光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綦江(原万盛区)清溪桥87号,注册号500110000001016。法定代表人张敬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张俊诉被告重庆市南桐矿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阎张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但德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阎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阎张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