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3564。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078。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了结本案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婉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