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秦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聂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秦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聂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吉湘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居民。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湘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诉称:2003年,我与被告彭某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书。××××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彭小某,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小学读书。婚后被告彭某一直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赌博恶习,导致家庭经营的面包房倒闭,在2012年11月份离家躲债,对家庭和小孩极不负责任。从此,我开始与被告彭某分居,目前我居住在安徽我父母家中,小孩由被告父母抚养。我曾于2014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诉讼。我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彭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至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彭小某,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小学四年级读书。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10月份起,被告彭某离家出走,双方仍保持电话联系。2014年3月26日,原告聂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后原告聂某于2014年8月份撤回诉讼。现聂某再次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结婚登记复印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聂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等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女,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间并没有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聂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聂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审 判 长 徐银贵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人民陪审员 刘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夏 辉书 记 员 朱 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