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吴璟玥与吴福明、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璟玥,吴福明,秦皇岛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8号被告吴福明。原告吴璟玥。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1816107。法定代表人朱立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明、吴璟玥与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明、吴璟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明、吴璟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