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老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小强与远飞超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老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武小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被告:远飞超,男,1990年8月5日出生。原告武小强与被告远飞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飞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原告木工班组在老城区状元红路与陵园路状元府邸二期A标18#楼干二次结构支模木工,共计人工费43243元。2月13日远飞超支付原告13000元,同月16日又支付9500元,下欠20743元远飞超说年后解决,但一直未解决。后来给远飞超打电话,远飞超连电话都不接,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远飞超支付原告人工工资20743元。被告远飞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武小强、远飞超同在老城区状元红路与陵园路状元府邸二期A标18#楼干活,远飞超承揽了砌墙和垒墙支柱工程,施工过程中,远飞超由于人手不够,让武小强带人给其干活。2015年2月2日,远飞超给武小强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证明武小强在状元府邸二期A标18#楼二次结构木工用工176.5个工,共计工钱43243元”。2月13日远飞超支付武小强13000元,同月16日又支付武小强9500元,下欠20743元武小强经多次催要未果,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武小强所主张的人工费43243元,由被告远飞超出具的证明为据,原告武小强要求被告远飞超支付下欠的人工费20743元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远飞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小强人工费207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元,由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