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275号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叶健,职务不详。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赵华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1元,减半收取2820.5元,由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