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海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海英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8号罪犯梁海英,女,1987年6月9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永冷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罪犯梁海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0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梁海英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海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44.1分,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海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