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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瑞亮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晓平、王泽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明,王泽宇,郝宇亮,王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程军明,男,1966年2月11日生,山西省昔阳县赵壁乡凤居村人。被执行人王泽宇,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赵壁乡东寨村人。被执行人郝宇亮,男,1993年3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赵壁乡东寨村人。被执行人王晓平,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赵壁乡东寨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晓平、王泽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平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晋K7A9**)。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泽宇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晋KCA3**)。三、被执行人王晓平、王泽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王晓平、王泽宇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