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岳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62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振江,身份证号:13018219640524621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8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8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乐市无繁公路北侧的下列九套房产:①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6978.65㎡的房产;②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1896.17㎡的房产;③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2468㎡的房产;④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550㎡的房产;⑤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2639.99㎡的房产;⑥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96㎡的房产;⑦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595.8㎡的房产;⑧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96㎡的房产;⑨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01500006**号,建筑面积为9034.28㎡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奥星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乐市无繁公路北侧的下列三宗土地的使用权:①证号为冀新国用(2014)第1758号,面积为74129.81㎡的土地使用权;②证号为冀新国用(2014)第1759号,面积为36684.07㎡的土地使用权。三、查封被执行人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宗县经济开发区,房产证号为广城房权证03字第2013-000065**号,面积为11115.5㎡(车间6979.88㎡,消防水池及锅炉房664.54㎡,宿舍食堂1436.33㎡,办公门卫2034.75㎡)的房产。四、查封被执行人邢台乐神植物食用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宗县经济开发区,证号为广国用(2013)第017号,面积为90533.33㎡的土地使用权。五、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