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与姜兆山、曲小磊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姜兆山,曲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14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法定代表人:姜绍君,厂长。被执行人:姜兆山,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小磊,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姜兆山、曲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以本院(2015)莱州柞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兆山、曲小磊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兆山、曲小磊的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