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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贺与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张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75号原告:杨贺,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杰,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本院在原告杨贺诉被告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康秀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