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思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思某某,王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思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思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思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3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至,被执行人陈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2015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61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