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与于孙居、于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于孙居,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林春康,男,1951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申请人:许红红,女,1956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申请人:林熠宸,男,2012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法定代理人:林春康(系林熠宸祖父)、许红红(系林熠宸祖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和(系林春康长子),男,1989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申请人:于孙居,男,1973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被申请人:于凤,女,1975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申请人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与被申请人于孙居、于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1日20时35分,于孙居驾驶闽AA3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罗源县城关往松山镇北山村方向行驶,途经罗源县松山镇战备路3K+970M处,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林文平和黄美元,造成林文平受伤经送罗源县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27日死亡、黄美元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日,罗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罗公交认字(2015)第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孙居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文平和黄美元均不负本事故的责任。现于孙居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林春康(林文平的父亲)、许红红(林文平的母亲)、林熠宸(林文平的儿子)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肇事车辆闽AA37**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于孙居驾驶被申请人于凤名下的闽AA3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的亲属林文平死亡,双方赔偿问题尚未处理。现申请人要求保全肇事车辆闽AA37**号小型普通客车,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凤名下的闽AA37**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车辆的所有权。申请人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林春康、许红红、林熠宸垫付,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守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