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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献华与吴显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献华,吴显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林献华。被执行人吴显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献华与被执行人吴显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1955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显光下落不明,查明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28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献华发现被执行人吴显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