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亮与刘吉露、孙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0205-3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刘吉露。被执行人孙建。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刘吉露、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吉露、孙建应给付王亮110897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吉露、孙建所有的苏N×××××号、苏N×××××号、苏N×××××号汽车及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8-01房屋进行查封后,依法对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祥和名邸8-01房屋进行拍卖,三辆汽车因下落不明无法予以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以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王建海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