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刁发华与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发华,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李东建,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刁发华,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山、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议(孙剑义),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国网河南宁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表人练书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宝宁,该公司主任。被告李东建,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卢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厚宾,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发华诉被告孙建议、国网河南宁陵���供电公司、李东建、河南省宁远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发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发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刁发华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李爱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