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邹立鹤、朱海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立鹤,朱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邹立鹤,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朱海臣,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立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海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