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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锦明与王怀松、唐柳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锦明,王怀松,唐柳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丁锦明。被告王怀松。被告唐柳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14日开庭时间:2015年10月16日被告王怀松、唐柳梦承认原告丁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怀松、唐柳梦向原告丁锦明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收)。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99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63元,由被告王怀松、唐柳梦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陶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