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米广花与张勇、韩妍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广花,张勇,韩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米广花,女,回族,住齐河县城。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妍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米广花申请执行张勇、韩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