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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审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冬、陈晓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被执行人徐冬。被执行人陈晓微。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徐冬、陈晓微缴纳社会抚养费11628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徐东与前妻苏爱飞于201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5日协议离婚,两人育有一女,协议归徐东抚养。被申请人执行人陈晓微与前夫张维东于2014年8月4日由文成县人民法院(2014)温文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离婚,该民事判决书认定两人于2007年8月3日、2011年6月7日各生育一女,于2010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判决两女均由陈晓微抚养。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以被执行人徐东多生一胎、被执行人陈晓微多生两胎为由,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告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徐冬、陈晓微于2015年5月1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11628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陈晓微与徐东婚前曾生育两女一子的事实,仅有徐东的陈述,且与文成县人民法院(2014)温文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向陈晓微本人核实另外一子的生育情况,径直认定陈晓微本次生育行为系多生二胎,属依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