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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汝林与彭守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28号原告:宋汝林,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乐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守海,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宋汝林诉被告彭守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汝林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宋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