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1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清涧县玉家河镇马家畔村。被告折某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被告折某某,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清涧县税务局职工,住陕西省清涧县秀延街道办事处南门1号,现住清涧县运政家属大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折某某、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白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