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南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世东诉被告秦家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东,秦家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339号原告:罗世东。被告:秦家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东诉被告秦家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