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76号罪犯杨平,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以(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杨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泽达、满香菊经济损失77811.7元,其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泽达、满香菊经济损失13617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步哈经济损失126228.6元,其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步哈经济损失2209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中国经济损失10981.6元,其负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中国经济损失1921.78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2月7日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平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6.7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平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