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孝生等与许庆然等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生,李恒荣,刘合叶,张曼,张某某,许庆然,张广凤,马连娥,许广娜,许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生。申请执行人李恒荣。申请执行人刘合叶。申请执行人张曼。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许庆然。被执行人张广凤。被执行人马连娥。被执行人许广娜。被执行人许广志。张孝生、李恒荣、刘合叶、张曼、张某某申请执行许庆然、张广凤、马连娥、许广娜、许广志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本院认为,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不明确,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司法救助金,存在一案两立的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077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