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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知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东方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8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委托代理人:蔡美琴。委托代理人:傅坤。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东方食品超市。经营者:谷亨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东方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智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