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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维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维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322号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勇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振楠,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维宁,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维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留柱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