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先成与南漳县瑞牛物流中心、郑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成,南漳县瑞牛物流中心,郑德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长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杨先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庆虎,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漳县瑞牛物流中心。住所地:南漳县李庙镇齐家岗村*组。法定代表人郑德发,瑞牛物流中心私营业主。被告郑德发,私营业主。原告杨先成与被告南漳瑞牛物流中心、郑德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先成诉称,被告郑德发以其经营的物流中心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分3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仅未按期还款,并外出躲债,避而不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郑德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全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之卿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全应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