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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璐璐诉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璐,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张璐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街66号。法定代表人江廷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宇。原告张璐璐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璐璐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璐璐诉称。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璐璐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览路北侧曼哈顿水岸公馆3单元403室的商品房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137.8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7080.00元,合计购房款975,978.00元。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张璐璐所购买的房屋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一直延于2013年9月25日方交房,由于交房时间拖延,给原告张璐璐日常生活以及子女易校造成极大不便。除此之外,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提供办理产权证明所需的先关手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1、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全部手续;3、请求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86,373.05元;逾期未提供办理产权证手续违约金19,519.56元,共计105,892.6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介绍信、入户当天所缴纳费用的票据,证明房屋买卖事实以及入户时间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排水是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做的。由于政府原因,导致延期交房。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该合同合法有效。2、齐齐哈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证明政府相关部门朝令夕改造成房屋延期交付。3、2011年5月25日,环境保护局文件;4、2011年5月26日文件,证明政府禁止排水,工程无法施工。5、2011年5月30日基建排水审批表。6、2011年6月1日工程降水过道方案。7、排水合同。经过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1月15日,原告张璐璐与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览路北侧曼哈顿水岸公馆3单元403室的商品房合同,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37.85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7080.00元,合计购房款975,978.00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张璐璐使用,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则出卖人按逾期交付房屋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支付原告。据此约定,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逾期268天,实际交房之日为2013年9月25日。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方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于政府政策以及工作原因,可延期办理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延期交付房屋是政府部门禁止往劳动湖排放水的时间,导致工程无法施工造成的。因原、被告签约的时间均在政府部门批文时间之后,被告有时间考虑工程拖延的问题,仍按双方约定的期限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导致未按时履行交付房屋,被告属明显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逾期交房268日,故违约金计算为975,978.00元×0.0003×268日=78,468.63元。至于原告张璐璐要求的逾期提供办理产权证手续的违约金19,519.56元,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可以延期交付,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璐璐违约金78,468.63元。二、驳回原告张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哈尔滨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祎男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谭洪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德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