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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斌与黎海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斌,黎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韦斌。男,1971年11月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黎海强。男,1976年3月生,汉族,住柳城县大埔镇申请执行人韦斌与被执行人黎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斌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38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海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韦斌发现执行人黎海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龙庆科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