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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同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同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刘同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同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省安庆市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刘同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安庆市明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