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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呈遐与程洋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呈遐,程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吴呈遐。法定代理人吴金益。被执行人程洋洋。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呈遐与被执行人程洋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调确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洋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呈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程洋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洋洋尚欠申请执行人纠纷款人民币26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4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