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袁成志、唐志高与高正强、周德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志,唐志高,高正强,周德军,唐柱,唐建新,谭天海,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袁成志。申请执行人唐志高。被执行人高正强。被执行人周德军。被执行人唐柱。被执行人唐建新。被执行人谭天海。被执行人黄国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柱银行存款65908.48元。在执行过程中,唐柱以原判决书中未查明各异议人所欠高正强工程款的数额,事实不清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后,该理由成立,并依法作出了(2015)长县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唐柱银行账户存款65908.48元的冻结。此后,本案另一被执行人高正强因不服该裁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高正强的复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柱名下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珍长沙县人民法院案件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4月21日地点:本院105房主持人:肖强参加人:梁军、文罗生记录:承办人(唐安东)汇报案情、讨论事项及结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裁定书,于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其在湖南惠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翠英、薛彦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承办人认为可以解除查封上述股权的冻结。讨论经过文罗生:既然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冻结,我同意承办人意见,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梁军:申请人的提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肖强:申请人的提议合理合法,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讨论结论: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的冻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长县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英,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豪庭6栋2504房(身份证号:142701195402180623)。申请执行人薛彦东,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豪庭6栋2504房(身份证号码:142701195105140617).被执行人徐燕,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新塘组(身份证号码:43012119810922794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裁定书,于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燕在长沙楼市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其在湖南惠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市政道路层-10014号房屋的产权(徐燕名下所占份额)、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36号至高点611号房屋(权证号码:710039476,已抵押)、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一段169号沙河5-16-1栋104号房屋(徐燕名下份额,共有权证号:712171767,已抵押),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翠英、薛彦东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市政道路层-10014号房屋的产权(徐燕名下所占份额)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燕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市政道路层-10014号房屋的产权(徐燕名下所占份额)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肖强审判员梁军审判员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邓斯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