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刚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5)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248号原告陈刚,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36-4。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梅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