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10号。代表人:林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姜鸿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447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三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依据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08)香民三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荆长新代理审判员 郑雪松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婷 更多数据: